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1-07-11 11:54
侵权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识自己行为法律责任后果的能力,其既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也有异于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侵权责任能力与过错分属不同制度范畴,前者应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阻却事由存在,后者属于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无侵权责任能力人亦可能存在过错。基于政策考量,对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宜设一般标准,而非个案判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存在误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以侵权责任能力代之。在被监护人构成侵权时,若其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监护人赔偿不力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需补充履行;若被监护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则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在其缺乏赔偿能力时,由监护人补充履行。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2015,(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侵权责任能力独立存在必要性的衡估
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功能的界定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检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责任能力与过失相抵规则之适用[J]. 郑晓剑. 法学. 2014(10)
[2]重思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J]. 杨代雄. 法学论坛. 2012(02)
[3]不应被淡化的侵权责任能力——对侵权责任能力制度若干功能的考察与审思[J]. 郑晓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6)
[4]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J]. 郑永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4)
[5]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 薛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3)
[6]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J]. 魏盛礼. 法学论坛. 2007(01)
[7]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J]. 刘保玉,秦伟. 法学研究. 2001(02)
本文编号:3278046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2015,(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侵权责任能力独立存在必要性的衡估
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功能的界定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检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责任能力与过失相抵规则之适用[J]. 郑晓剑. 法学. 2014(10)
[2]重思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J]. 杨代雄. 法学论坛. 2012(02)
[3]不应被淡化的侵权责任能力——对侵权责任能力制度若干功能的考察与审思[J]. 郑晓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6)
[4]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J]. 郑永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4)
[5]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 薛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3)
[6]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J]. 魏盛礼. 法学论坛. 2007(01)
[7]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J]. 刘保玉,秦伟. 法学研究. 2001(02)
本文编号:327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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