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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7-15 22:04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均对流质契约持绝对禁止态度,目的是为了避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以及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许可和承认以物抵债协议的新型担保合同方式的法律效力,突破了流质契约绝对禁止的状况。从意思自治、执行中的以物抵债等方面认定流质契约应当有效。但当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流质契约应当认定为无效。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应当承担清算义务,将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返还担保人。流质契约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2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流质契约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学术争论
    (一)流质契约的比较法分析
    (二)流质契约法律效力的学术争论
    (三)本文的观点
二、流质契约法律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减少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
    (三)确保立法价值统一
三、流质契约制度法律效力完善之构想
    (一)重构修正流质契约法律条款
    (二)完善登记公示制度
    (三)确立债权人的强制性清算义务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J]. 高圣平.  政法论丛. 2018(01)
[2]对流质契约禁止性规定的理论反思[J]. 徐森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2)

硕士论文
[1]“以物抵债”案例研究[D]. 王云军.西北大学 2017
[2]论流质禁止之解禁与制度重构[D]. 钟晓婷.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28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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