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借款合同中以房抵债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7-31 04:51
借款合同中以房抵债的性质存在争议。以房抵债不为物权担保行为,也不成立新的合同,更不是新债履行的合意,其也不为通谋虚伪表示。透过买卖合同的现象剖析其本质,可知"买卖"只是形式上的表述,其内容仍为借款合同的一部分。以房抵债是当事人关于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是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基于这一"继续履行"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偿还债务,但应当清算。
【文章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41(09)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以房抵债并非物权担保行为
二、以房抵债并非独立的债权行为
(一)以房抵债不是新合同的成立
(二)以房抵债不是新债履行的合意
三、以房抵债包含于借款合意中
(一)以房抵债不为通谋虚伪表示
(二)以房抵债是借款合同“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约定
(三)“继续履行”的司法解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解释路径与法效果[J]. 陈永强. 中国法学. 2018(02)
[2]论以房抵债协议买卖条款之法律效力——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为中心[J]. 裴亚洲,单星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3]以物抵债的解释与构建[J]. 王洪亮.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6)
[4]后让与担保的重新解读——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为中心[J]. 董新辉. 学术交流. 2016(07)
[5]“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条款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解读[J]. 庄加园. 清华法学. 2016(03)
[6]买卖式担保的实践类型与裁判规则研究[J].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刘延杰. 山东审判. 2016(02)
[7]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J]. 张海鹏. 东方法学. 2016(02)
[8]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朱俊芳案”评释[J]. 陆青. 法学研究. 2015(03)
[9]“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逻辑和具体适用[J]. 李卫国,何兆磊. 法律适用. 2015(04)
[10]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J]. 董学立. 中国法学. 2014(03)
本文编号:3312804
【文章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41(09)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以房抵债并非物权担保行为
二、以房抵债并非独立的债权行为
(一)以房抵债不是新合同的成立
(二)以房抵债不是新债履行的合意
三、以房抵债包含于借款合意中
(一)以房抵债不为通谋虚伪表示
(二)以房抵债是借款合同“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约定
(三)“继续履行”的司法解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解释路径与法效果[J]. 陈永强. 中国法学. 2018(02)
[2]论以房抵债协议买卖条款之法律效力——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为中心[J]. 裴亚洲,单星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3]以物抵债的解释与构建[J]. 王洪亮.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6)
[4]后让与担保的重新解读——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为中心[J]. 董新辉. 学术交流. 2016(07)
[5]“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条款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解读[J]. 庄加园. 清华法学. 2016(03)
[6]买卖式担保的实践类型与裁判规则研究[J].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刘延杰. 山东审判. 2016(02)
[7]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J]. 张海鹏. 东方法学. 2016(02)
[8]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朱俊芳案”评释[J]. 陆青. 法学研究. 2015(03)
[9]“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逻辑和具体适用[J]. 李卫国,何兆磊. 法律适用. 2015(04)
[10]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J]. 董学立. 中国法学. 2014(03)
本文编号:331280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128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