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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限制

发布时间:2021-08-01 21:35
  我国由于民法典修订计划,部分学者提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矛盾,应取消该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公证机构订立的遗嘱数量较大,而反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限制个人订立遗嘱自由的新闻较为鲜见,反而公证遗嘱订立难问题屡见报端,本文认为就本国情况而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并不限制个人订立遗嘱自由,反而给民众更多的一种选择,并不需要修改。需要改进的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对遗嘱自由的保障,让民众可以自由立遗嘱。本文将从遗嘱、公证遗嘱、遗嘱自由、民众心理、公证遗嘱保障等方面论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并不限制个人订立遗嘱自由,应保留公证遗嘱优先条款,力争让公证遗嘱制度真正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遗嘱源于中国古代的家族代际传承的传统,公证遗嘱优先更能体现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
二、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契合立遗嘱人的需求
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能够确保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目的的实现
四、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并不妨害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自由
五、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及遗嘱自由需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保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J]. 杨立新.  中国法学. 2017(02)
[2]试论公证的忠诚无私原则[J]. 段伟,李全息.  中国公证. 2014 (11)



本文编号:331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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