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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8-18 01:29
  被遗忘权是一种新的人格权,其产生于人们对个人信息的控制需求。其实质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人删除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过时信息。被遗忘权虽然被称为权利,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应属于人格权体系下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适当引入遗忘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未来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构建个人信息权权利框架,以便更好地保护主体的被遗忘权,应对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挑战。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2020,(0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 被遗忘权归入人格权体系的正当性
    (一)被遗忘权概述
    (二)归入人格权的必要性
    (三)归入人格权的可行性
二、 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系化分析
三、 被遗忘权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合理适用路径
    (一)确认个人信息权为独立权利
    (二)进一步于个人信息法中明确权利内容
    (三)强化侵权救济方式
四、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由Google Spain案论“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95/46/EC)为中心[J]. 范为.  网络法律评论. 2013(02)
[2]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3]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本文编号:334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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