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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权利法表现形式比较研究——以民法、著作权法的联系与区别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8 11:33
  作为大课题的"精神权利法",目前存在着民法、著作权法两种法律制度形式,不同国家民法典采取"合二而一"与"一分为二"的处理模式。它们之间主要通过"人格权""精神属性"等连接点建立联系,又在定义与范畴、主体与客体、确定性与从属性等多个方面有所区别。通过比较看出,从理论或制度层面确立民法中精神权利制度的法律意义和价值更大,更能全面保护人的精神利益。 

【文章来源】: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20,18(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精神权利制度在两个领域表现形式的总体考察
二、精神权利法在著作权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
    (一)两者可通过“人格权”这个连接点联系起来
    (二)两者联系可通过私法领域具有“混合”性质表现出来
    (三)两者联系可通过具有“精神”这个本质属性呈现出来
三、精神权利法在著作权法与民法领域的区别
    (一)“精神权利”的存在渊源和范畴不同
    (二)“精神权利”产生的依据与主体不同
    (三)“精神权利”的客体和内容不同
    (四)“精神权利”受到伤害的认定和后果不同
    (五)“精神权利”的确定性和从属性不同
    (六)“精神权利”的转让和意义不同
四、比较研究的结论
    第一,从民法上确立了精神权利法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凸显“人的价值”在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的体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质疑精神权利——作者精神权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 陈健.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5)
[2]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 杨立新,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1)
[3]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J]. 马骏驹,刘卉.  法学评论. 2002(01)
[4]论精神权利制度[J]. 麻昌华.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2(02)
[5]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几个理论问题[J]. 郑成思.  中国法学. 1990(03)



本文编号:334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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