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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混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8-27 07:31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共享经济发展模式,鼓励资源共享和使用,也让数字化工具唾手可得,随之带来的是普通人的创作热情让作品创作形式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各大平台充斥着各式各样使用在先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这种二次创作作品被称之为“重混作品”。显然易见,在互联网的“保驾护航”之下重混作品得到了极大的传播与利用,但是在丰富社会公众文化生活和増加社会作品的同时,也使重混作者与原权利人之间因权利冲突而引发诸多纠纷。因此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重混作品的活跃状态是否有利于社会文化“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发展?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重混作者是否应当拥有生存空间等等。与此同时,将眼光放到著作权法上,却发现现行法律制度对重混行为及重混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重混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从理论与制度层面对现行重混作品发生的问题作出相应回应。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重混创作作品的法律界定达到明确重混作品的目的。重混作品自从出现以来,以种类繁多且依附于前人作品为主而“闻名”,但也因此形成其发展阻碍。如若探究其发展道路,必须给予这类作品明确法律界定。接着对于重混作品进行类型化分类,以及重混作品与其利用在先作品之间的权... 

【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重混作品之法律界定
    (一)重混作品之类型化分析
        1.重混作品之特征
        2.重混作品之形式分类
        3.重混作品之依附性分类
    (二)重混作品与原作冲突分析
二、重混作品之法律性质分析
    (一)关于“重混”之独创性
    (二)关于“重混”之著作权属性
    (三)“重混”与著作权法相关作品之区别
        1.与汇编作品之对比分析
        2.与演绎作品之对比分析
        3.与改编作品之对比分析
三、重混作品之立法现状分析
    (一)现阶段重混作品法律地位不明
    (二)重混作品有侵犯原作著作权之嫌
    (三)现存合理使用制度范围较窄
    (四)判定重混作品侵权标准不明
四、重混创作保护完善之具体路径
    (一)引入“重混”概念,明确相关标准与责任
    (二)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
    (三)引入CC协议协调原作与重混矛盾
    (四)完善作品法定许可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影视“改编”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以“九层妖塔”案为例[J]. 梁九业.  出版发行研究. 2020(01)
[2]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J]. 周灿.  中国出版. 2019(24)
[3]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与破解策略浅析[J]. 张玲玲,杨吉.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12)
[4]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J]. 熊琦.  法学. 2018(01)
[5]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6]“用户创造内容”与作品转换性使用认定[J]. 熊琦.  法学评论. 2017(03)
[7]合理使用“一般条款”驳[J]. 孙山.  知识产权. 2016(10)
[8]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及其启示[J]. 晏凌煜.  知识产权. 2016(06)
[9]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 许波,仪军.  知识产权. 2016(03)
[10]论演绎权的保护范围[J]. 梁志文.  中国法学. 2015(05)



本文编号:336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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