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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2
  《民法典》有无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若有则其规则体系为何,又如何发展相关解释论,以上为《民法典》在法解释上的重大问题。债法总则有设立的必要性。债法总则在具体债的类型中的适用例外,不构成否定债法总则的理由。《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为我国债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民法典》第468条是我国实质债法总则的构造枢纽。应当准确识别《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债法总则规定,构建我国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妥当发展"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解释论,并使各种债在我国债法体系中获得充分、合理的发展空间。 

【文章来源】:法学.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实质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一)债法总则缺失之弊
    (二)例外情形的存在不是否定债法总则的理由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实质债法总则与债法体系
    (一)《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为我国债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民法典》第468条确立了我国实质债法总则模式
        1. 属于债法总则规定的,将原来合同式的表述修改为债法总则的表述。
        2. 新增条文属于债法总则规定的,统一使用“债”“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债法表述,不使用“合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人”“合同义务人”“合同当事人”等合同法表述。
三、我国民法典中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
    (一)识别的若干标准
        1. 立法者使用的文本通常最能表达立法者的主观意思。
        2. 虽使用债的表述,但应认为是合同规定的情形。
        3. 虽使用合同表述,但应认为是债法总则规定的情形。虽然立法有意识地“尽量通过措辞予以
        4. 债法总则规定原则上须能够适用于债之关系全体领域。
        5. 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就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不宜再将合同编规定上升为债法总则规定。
    (二)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规定的具体识别与体系建构
        1. 一般规定
        2. 债的种类
        3. 债的履行
        4. 债的保全
        5. 债的变更和转让
        6. 债的消灭
        7. 债务不履行
四、“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解释论探索
    (一)“根据其性质”并非指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性质差异
    (二)债的不同标的的性质差异是“根据其性质”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其性质”应扩及“目的”
五、实质债法总则的体系效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法典》中债总规范的识别与适用[J]. 翟远见.  比较法研究. 2020(04)
[2]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J]. 王利明.  法学论坛. 2020(04)
[3]债法总则体系的基础反思与技术重整[J]. 朱虎.  清华法学. 2019(03)
[4]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的可能及路径——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修改要点的理论分析[J]. 杨立新.  比较法研究. 2019(02)
[5]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立法思路的问题及弥补——从“参照适用”的方法论性质切入[J]. 于飞.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02)
[6]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J]. 王利明.  法学家. 2018(01)
[7]构建损害赔偿法中统一的可预见性规则[J]. 潘玮磷.  法学家. 2017(04)
[8]准用性法条设置的理据与方法[J]. 刘风景.  法商研究. 2015(05)
[9]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 张素华.  法学评论. 2015(02)
[10]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J]. 杨立新.  清华法学. 2014(06)



本文编号:336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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