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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1-08-28 11:06
  不动产抵押权是非移转占有型的担保物权,所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与移转占有型的、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不动产利用权能够并存。但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息息相关,利用权的存在可能会对抵押权的实行造成影响。不动产抵押权与利用权之间的优先次序依据公示先后确定,未公示的利用权劣后于抵押权。在利用权优先时,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经过利用权人的同意;抵押权实现后,利用权继续在标的物上存续。在抵押权优先时,若利用权的存在影响抵押权的实行,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除去利用权。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优先次序的确定:公示时间先后
    (一)不动产抵押权与用益物权
    (二)不动产抵押权与土地经营权
    (三)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
    (四)不动产抵押权与企业承包经营权
三、利用权优先于抵押权时的利益平衡
    (一)利用权对抗效力的诉讼证明
    (二)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应经利用权人同意
    (三)利用权的承受主义
四、抵押权优先于利用权时的利益平衡
    (一)抵押权的实现不受利用权的影响
    (二)如何判断抵押权的实行受到利用权影响
    (三)利用权的除去程序
    (四)新增建筑物的一并处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物权编的发展与展望[J].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0(04)
[2]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J]. 高圣平.  法学研究. 2019(05)
[3]中国民法学的效率意识[J]. 熊丙万.  中国法学. 2018(05)
[4]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J]. 高圣平.  中国法学. 2018(04)
[5]“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续造及其局限性——兼论《民法典·合同编》中租赁合同对抗力规则的重构[J]. 陈鸣.  西部法学评论. 2017(01)
[6]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以《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为基点的分析[J]. 常鹏翱.  清华法学. 2015(02)
[7]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J]. 龙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04)
[8]论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的理解[J]. 程啸.  法学家. 2014(02)
[9]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J]. 张鹏.  中国法学. 2013(06)
[10]论“买卖不破租赁”[J]. 王利明.  中州学刊. 2013(09)



本文编号:336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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