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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的司法管辖权——以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9-02 22:02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是典型的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要维护当事人、东道国的合法权益,必定涉及司法管辖权。为此,在明确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中司法管辖权争议的本质基础上,既要科学运用好"不方便法院"原则,又要实现先受诉法院管辖,积极开展国际协调,解决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概述
二、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中司法管辖权的价值
三、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中司法管辖权争议的本质
四、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中司法管辖权的协调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运用
    (二)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运用
    (三)全方位开展国际协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则和基石[J]. 汉斯·范鲁,王祥修,赵永鹏.  政法论丛. 2018(05)
[2]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关系的建议[J]. 杜泽宇.  法制博览. 2018(26)
[3]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J]. 宋良刚,李贤森.  人民司法(应用). 2016(25)
[4]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环境法律责任问题[J]. 诸文彬.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4(12)
[5]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诉讼研究[J]. 徐娟.  法制与社会. 2013(25)
[6]论跨国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司法管辖权[J]. 向在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05)
[7]跨国环境污染及其法律解决机制[J]. 常良,陈楣.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07(12)



本文编号:337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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