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产品类别确认的三步法
发布时间:2021-09-08 18:36
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人民法院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产品类别的确定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关产品类别的认定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操作方法,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类别认定的"三步法",为合理地认定产品类别提供借鉴。
【文章来源】:专利代理. 2020,(03)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2012)民申字第41号案涉案专利主视图
在(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1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8),涉案专利是第ZL99308715.9号名称为“单人座幼儿警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如图2所示)。根据《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的规定,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第12类“运载工具”中的“童车和轮椅”。被诉侵权产品是“玩具特警吉普车”,属于第21类“游戏、玩具和体育用品”中的“游戏用品”。如果仅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依据,则两者不属于同类产品。但这种主观分类不能改变二者客观上在产品用途、功能上的同一性,都是供儿童作为玩具使用的用品,应当视为同类产品。3. 产品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
在(2014)民申字第1655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中(10),涉案专利是第ZL200630000974.6号名称为“工艺品(凤梨拼盘)”的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专利产品“凤梨拼盘”为装饰类产品(如图3所示)。被诉侵权产品是水果拼盘,主要用于祭祀,同时也有食用功能,即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多用途产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装饰类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主要用于祭祀,虽也可食用,但仍以装饰为主要功能,亦属于装饰类产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产品类别相同并无不当。分析该案可知,两产品的主要用途相同,且主要用途“装饰功能”是由争议设计体现出来的,即主要用途与争议设计相关联,在此情况下,应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设计。(三)其他因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为视角论述标贴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兼评“餐具用贴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J]. 武兵. 电子知识产权. 2012(08)
博士论文
[1]外观设计法体系化研究[D]. 芮松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5
本文编号:3391286
【文章来源】:专利代理. 2020,(03)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2012)民申字第41号案涉案专利主视图
在(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1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8),涉案专利是第ZL99308715.9号名称为“单人座幼儿警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如图2所示)。根据《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的规定,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第12类“运载工具”中的“童车和轮椅”。被诉侵权产品是“玩具特警吉普车”,属于第21类“游戏、玩具和体育用品”中的“游戏用品”。如果仅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依据,则两者不属于同类产品。但这种主观分类不能改变二者客观上在产品用途、功能上的同一性,都是供儿童作为玩具使用的用品,应当视为同类产品。3. 产品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
在(2014)民申字第1655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中(10),涉案专利是第ZL200630000974.6号名称为“工艺品(凤梨拼盘)”的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专利产品“凤梨拼盘”为装饰类产品(如图3所示)。被诉侵权产品是水果拼盘,主要用于祭祀,同时也有食用功能,即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多用途产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装饰类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主要用于祭祀,虽也可食用,但仍以装饰为主要功能,亦属于装饰类产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产品类别相同并无不当。分析该案可知,两产品的主要用途相同,且主要用途“装饰功能”是由争议设计体现出来的,即主要用途与争议设计相关联,在此情况下,应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设计。(三)其他因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为视角论述标贴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兼评“餐具用贴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J]. 武兵. 电子知识产权. 2012(08)
博士论文
[1]外观设计法体系化研究[D]. 芮松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5
本文编号:339128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91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