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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4-06-29 02:25
  <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广义上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所保护的权利,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和可保护利益,著作权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当然包括在内。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构成侵害在先著作权的证明要件
二、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和认定
    首先,关于商标注册证,实践中法院存在态度转变的过程
    其次,关于著作权登记证书
    最后,关于商标注册证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结合
三、其他证明要件的认定标准
    其一,关于作品的认定
    其二,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本文编号:399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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