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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反思

发布时间:2021-09-15 21:44
  科学划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不仅具备较强的运用价值,还具有现实意义。除了影响民商法筛选立法理念以外,还关系立法手段的选取以及影响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这对于民法典在已启动立法工作的条件下具有指导意义。尽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均具备实用性,但也存在不同之处,并非能适用全部商事活动层面。由于民法是以人文主义理念为主,商法则是以物本主义理念为核心。因而,要求民事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定位,全面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不提倡一味满足商事活动的要求。当然,商事立法也应保证内容的独立性。目前,在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中,要求民事立法科学萃取民法典内容,不断完善商法理念与规则。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重审《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要求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商事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
二、回归民事立法的定位
    (一)民法制度设计在商事活动中的适用限制
    (二)坚持民事立法的人本主义定位
三、优化后民法典时代的民商关系
    (一)重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合理设计民法典的制度内容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时代商事立法体系探究[J]. 张亦铭.  西部学刊. 2020(05)
[2]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反思[J]. 赵万一,赵舒窈.  湖北社会科学. 2019(10)
[3]浅谈民法典时代下的商事立法[J]. 王蕴涵.  中国校外教育. 2019(12)
[4]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因应及其制度完善[J]. 赵万一,石娟.  现代法学. 2018(04)
[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以民商合一格局下民法典总则的商事规范构建为中心[J]. 袁碧华.  岭南学刊. 2016(03)
[6]民商合一基础上普通与特别的关系——民法典总则制定征程中的选择[J]. 乔苗苗.  法制与社会. 2016(07)



本文编号:339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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