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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模式下“住改商”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6 21:12
  “住改商”是指拥有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业主或者拥有该区分建筑物使用权的使用人,将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统称。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快速增长与市场竞争的双重作用下,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开始涌现,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随之发展起来,由于其在经营之初无法负担使用经营场地所需的成本,于是开始在住宅中进行经营活动,“住改商”由此应运而生。2002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体现了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和鼓励,2015中央政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为人民大众创业注入了强心剂。在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共同推动下,“住改商”开始遍布全国。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住改商”行为人与利害关系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均对于“住改商”问题进行了规定,给予了“住改商”合法化的空间,要求“住改商”行为人在设立“住改商”时应当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多元主体模式“住改商”法律规制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二)“住改商”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住改商”利弊分析
    (四)规制“住改商”的意义
二、“住改商”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住改商”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二)“住改商”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三、“住改商”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利害关系业主权利缺失
    (二)业主委员会权利不明确
    (三)物业服务公司职责范围规定过窄
四、域外“住改商”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及启示
    (一)域外“住改商”法律规制的梳理
    (二)域外“住改商”法律规制的启示
五、多元主体模式下“住改商”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利害关系业主权利
    (二)明确业主委员会权利
    (三)扩大物业服务公司职责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城市社区的业主维权冲突及其治理:基于全国9大城市的调查研究[J]. 吴晓林.  中国行政管理. 2016(10)
[2]业主“住改商”之规制[J]. 黄美真.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5(03)
[3]民事法律的正当溯及既往问题[J]. 房绍坤,张洪波.  中国社会科学. 2015(05)
[4]业主知情权存在问题探讨[J]. 薛源.  南京社会科学. 2014(08)
[5]论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定位[J]. 章光园.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4)
[6]论业主管理决策权的法律保障[J]. 薛源.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5)
[7]住改商中“利害关系人”之界定[J]. 刘阅春.  湖北社会科学. 2013(08)
[8]论“住改商”的法律规制[J]. 陈玉祥.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3)
[9]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兼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第5、6条[J]. 熊进光.  现代法学. 2010(03)
[10]“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J]. 刘召成.  河北法学. 2010(05)

博士论文
[1]中国近现代监督权利研究[D]. 王月明.华东政法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我国业主自治的法理审视与路径重构[D]. 范亚威.苏州大学 2016
[2]“住改商”法律问题研究[D]. 向颖.重庆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39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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