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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盟版权法改革中两大核心争议问题的评价、反思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1-09-24 10:22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创设了"新闻出版者权"和实质确立了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一般过滤义务。此两项极具争议的核心议题得以通过,表明欧盟版权法改革出现重大转向。这一重大转变有其深刻的哲学基础、监管趋势、扶持本土企业以及政治因素的考量。我国目前不应当引入新闻出版者权,可通过非财产权的方式和创新商业模式予以应对,立法仍是最后的手段。我国应当明确拒绝创设一般过滤义务,版权保护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应鼓励市场积极探索治理模式,对于实践中的自愿版权过滤措施,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克服其所引发的风险。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对“新闻出版者权”和实质设定一般过滤义务的评价
    (一)新闻出版者权下的疑问
        1. 是否存在市场失灵
        2. 分散的成员国立法能否增加新闻出版者的收入仍有待观察
        3. 对欧洲新闻出版者议价能力低的根源的认识出现错误
        4. 更优的替代性方案被否决
        5. 产权与新闻的真实性并无直接关联
        6. 对信息提供版权法上的保护
    (二)实质上设定一般过滤义务所存在的问题
        1. 与欧盟其他指令、欧盟法院的解释相冲突
        2. 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
        3. 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不适合充当裁判者
二、欧盟版权法改革重大转向的原因反思
    (一)劳动财产权理论、人格理论和功利主义学说的分野
    (二)欧盟进一步加强对美国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的趋势延伸
    (三)扶持欧盟境内的本土企业
    (四)政治因素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对新闻出版者权的态度及改革思路
        1. 暂不应引入新闻出版者权
        2. 改革思路
    (二)我国对一般过滤义务的态度及应对策略
        1. 立法层面应当拒绝设定或实质设定一般过滤义务
        2. 应对策略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智能社会法律的算法实施及其规制的法理基础——以著作权领域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自动侵权检测为例[J]. 张吉豫.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6)
[2]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通知—移除制度[J]. 万勇.  中外法学. 2019(05)
[3]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一般过滤义务——基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J]. 谭洋.  知识产权. 2019(06)
[4]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 崔国斌.  中国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40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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