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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5 12:13
  在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加害人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下造成或者扩大受害人损害时,加害人为减轻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为由进行抗辩是否具备合理性。秉持客观主义原则,应首先分析特殊体质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影响。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下应分类讨论。其次受害人过错是否可以应包含特殊体质,并以此推导出受害人应承担较一般健康者更高的保护义务的结论。特殊体质应被理解为客观存在要素,不能因此加重受害人保护义务,否则有违民法的平等原则与人本主义精神。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前言
二、基本概念之厘清
    (一)侵权法意义上的特殊体质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过失相抵中的过错
三、特殊体质与不同因果关系类型的影响
    (一)特殊体质+加害行为=侵害生命权
    (二)特殊体质+加害行为=扩大损害严重性
    (三)加害行为使得损害提前发生
四、特殊体质与过失相抵的过错
五、结论



本文编号:340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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