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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10-05 05:06
  相较于侵权责任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发展历史较短,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由于该理论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不完全适应,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研究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性质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本文立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认定,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剖析,最终结合典型案例和理论现状,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履行利益进行论述。目前,学界明确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是对受损害方的因缔约行为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交易机会的损失,但该不包括受损害方固有利益的损失。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4)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及其性质认定
二、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与履行利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J]. 孙维飞.  法学家. 2018(01)
[2]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J]. 吴一平.  东岳论丛. 2012(03)



本文编号:341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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