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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合同效力探究

发布时间:2021-10-05 16:34
  社会生活中以房抵债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每一种案型都有各自的特点,实务中法院对许多不同案型的认定思路较为统一,主要表现为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并否定过户义务的有效性,认定上失之绝对且较为盲目。本文聚焦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案型,研究其法律性质与效力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本文限定下的以房抵债案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同时签订,过户并非借款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的清算行为,而是借款履行期届满前即约定的义务;第二,房屋价值高于借款数额(尤其以“显著高于”为重点);第三,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第四,出借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依约请求过户被驳回。此种案型的研究,应该遵守三个思维顺序上的原则:第一,合同意思表示的解释优先于性质上的理论归列;第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意安排应该优先于强行法的管制(即“自由”优先于“管制”);第三,强行法管制中,又应以“弱管制”(一部无效+另部分有效,典型代表如利息36%的限制)优先于“强管制”(全部无效,典型代表如流押禁令)为准则。通过解释应该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经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付购房款的真意,但是将房屋过户抵顶借款的...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8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价值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第一章 以房抵债法理归列—代物清偿与违约金视角
    第一节 代物清偿视角之肯定
        一、代物清偿诺成性的证成
        二、合意效力、“特殊”变更、清偿效果之三者兼容
        三、小结
    第二节 违约金视角的肯与否—兼论以房抵债“担保”之所指
        一、违约金与以房抵债解释结论的区别
        二、以房抵债“担保”之所指
第二章 三种强行法管制适用之选择
    第一节 司法酌减之类推与利息管制之否定
        一、司法酌减类推之实现
        二、利息管制适用之缺点
    第二节 流质禁令适用之否定
        一、流质禁令的保留与适用“尺度”
        二、适用范围不限于物权关系或处分行为
        三、流质禁令适用上的相对劣势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解释路径
    第一节 先前判决与法条适用评析
    第二节 诺成性代物清偿的解释性嵌入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与性质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判决评释[J]. 房绍坤,严聪.  求是学刊. 2018(05)
[2]《民法典物权编》应允许流质流抵[J]. 孟强.  当代法学. 2018(04)
[3]买卖型担保法律性质探究——从朱俊芳案谈起[J]. 耿启幸.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S1)
[4]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解释路径与法效果[J]. 陈永强.  中国法学. 2018(02)
[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J]. 高圣平.  政法论丛. 2018(01)
[6]《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J]. 姚明斌.  法学家. 2017(05)
[7]论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和合同效力——兼评《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J]. 孙宛宛,王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05)
[8]论以房抵债协议买卖条款之法律效力——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为中心[J]. 裴亚洲,单星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9]论违约金之减额——从“实益”到“原理”[J]. 刘勇.  北方法学. 2017(04)
[10]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的买卖合同性质——兼论法释[2015]18号第24条之所指[J]. 吴昭军.  东方法学. 2017(04)

硕士论文
[1]“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D]. 陈琪.华东政法大学 2018
[2]以物抵债合同研究[D]. 孙孝.华东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4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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