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的基本逻辑
发布时间:2021-10-10 00:31
政府合同管理立法方兴未艾,不少地方政府使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合同管理活动加以调整。作为一个规范概念而非学理概念,政府合同同时包括缔结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民事合同以及一般学理意义上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所以要对不具有同质性的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统一管理,乃是出于回应行政任务的需求,同时也标志着行政机关开始具有监管者、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政府合同管理主要体现为内部行政活动,但仍然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需兼顾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与作为管理对象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并同时受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羁束。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政府合同概念之梳理
(一)依附于行政协议的“衍生品”?
(二)行政协议的上位概念?
三、政府合同管理之必要性
(一)对行政任务的回应
(二)从“监控”迈向“监控+管理”的需要
四、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之定位
(一)主要作为内部行政活动的政府合同管理
(二)政府合同管理活动之双重合法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427291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政府合同概念之梳理
(一)依附于行政协议的“衍生品”?
(二)行政协议的上位概念?
三、政府合同管理之必要性
(一)对行政任务的回应
(二)从“监控”迈向“监控+管理”的需要
四、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之定位
(一)主要作为内部行政活动的政府合同管理
(二)政府合同管理活动之双重合法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42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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