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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到共存:执行程序中租赁权的保护范围及限度——以善意执行视角下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0-21 17:53
  执行法官在处置涉租约不动产时,在法律适用及租赁权剔除程序上争议颇多,以至于严重影响执行质效提升。究其原因既有实体法上的缺陷,又有程序法上的不完备,如缺少利益衡量理念下的权益冲突与平衡机制、租赁权剔除程序不规范等因素。执行程序中对租赁权的保护与去除牵涉到不同利益取舍,应在善意执行理念下通过以多元化利益平衡为方向,在审执分离前提下完善租赁合同审查机制、细化租赁权剔除流程,以期实现房屋租赁权对抗力强化和实现司法风险最小化。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2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前言
一、乱象横生:执行程序“以租抗执”现状实证考量
    (一)被查封标的物存在租约呈“井喷式”增长,司法拍卖成交率令人堪忧。
    (二)司法拍卖中虚假租约泛滥,执行审查机制运转梗阻。
    (三)租赁权剔除程序欠缺规范,承租人救济途径匮乏。
    (四)科学指引性规范欠缺,法律适用层面有待规范。
二、追根溯源:执行程序中对租赁权保护界限困境之探究
    (一)租赁权剔除程序合理性与规范性“缺位”致使利益衡量机制呈现“停滞”状态
    (二)租赁权物权化价值取向“迷失”与公示登记机制欠缺导致利益衡量机制陷入“梗阻”病状
    (三)执行程序实体审查范围不明与指引性规范缺失诱发利益衡量机制操作“失灵”困境
三、策略修正:执行程序处置附租约不动产优化路径探寻
    (一)价值维度与司法审查层面
        1.明确实体审查程序,规范法律适用
        2.运用利益衡量规则妥善处置涉租约不动产,完善承租权剔除与救济制度
    (二)配套制度设计层面
        1.设立附条件的登记备案制度
        2.结合民法典立法精神对租赁行为进行适度的区分并设立弱势群体优先保障机制
        3.对虚假租赁妨害行为进行反向约束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J]. 申卫星,杨旭.  比较法研究. 2019(06)
[2]司法拍卖击破租赁权对抗效力的路径——基于C市法院235件案件实证分析[J]. 巩志俊.  人民司法(应用). 2018(25)
[3]论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的理解[J]. 程啸.  法学家. 2014(02)
[4]论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标的的识别[J]. 范向阳,朱元清.  人民司法. 2013(11)
[5]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以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为中心的研究[J]. 肖建国.  政法论坛. 2010(03)
[6]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张华.  法学评论. 2007(02)
[7]论租赁权的性质[J]. 董学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05)
[8]对所谓“债权物权化”的思考——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J]. 章杰超.  法学论坛. 2005(05)
[9]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 王轶.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6)

博士论文
[1]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D]. 易磬培.华南理工大学 2018

硕士论文
[1]利益衡量原则司法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D]. 石元红.广东财经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44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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