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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10-22 22:22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
二、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
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一)应当明确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是适当补偿责任
        1.凸显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公平责任属性。
        2.限定予以特殊救济的受害人的损害范围。
    (二)明确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J]. 王洪亮.  政治与法律. 2010(05)
[2]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1)
[3]物业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陈文.  现代法学. 2004(02)
[4]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 张新宝,唐青林.  法学研究. 2003(03)



本文编号:345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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