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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5 16:34
  合同法保护契约自由,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对司法裁判信息及相关司法政策的整理和分析结果,意向书作为民事主体对外实施表示行为的工具,依据其内在要素的不同,可能构成意向性协议、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三种性质、效力各不相同的法律文件。司法实践中,意向书法律问题主要围绕不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及违反意向书产生的责任和救济途径产生。但从裁判结果上看,各级法院的审理思路多样,裁判结果无法预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确立一定之标准,为司法裁判提供合理、科学的参考,从而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产生积极的指导效果。对意向书法律问题的探究应当基于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对于各类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设置了统一的判定规则和客观的判定标准。通过对具体纠纷中的意向书内容进行考察,匹配相应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可以确认意向书性质及效力;进而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律解释、文献研究、经济分析、利益衡量等研究方法,总结得出了实践中解决意向书法律问题的有效思路:考察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意向书是否完整具备意思表示...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意向书纠纷裁判信息整理
    (二)司法政策中意向书法律性质的三种可能
    (三)问题的提炼
二、意向书问题分析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意思表示构成要素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三、作为意向性协议的意向书
    (一)司法案例中对于意向性协议效力的裁判
    (二)意向性协议法律效力的判断基准
    (三)未缔结目标合同责任及损害救济
四、作为预约的意向书
    (一)司法案例中认定意向书为预约性质的裁判
    (二)意向书作为预约的判断基准
    (三)意向书作为预约的效力及违约救济
五、作为本约的意向书
    (一)司法案例中认定意向书为本约性质的裁判
    (二)意向书作为本约的判断基准
    (三)意向书作为预约与作为本约的区分与联系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和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的实证考察与应然路径[J]. 耿利航.  法学研究. 2016(05)
[2]过错归责原则的回归——客观风险违约案件裁判归责逻辑的整理与检讨[J]. 孙学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05)
[3]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4(01)
[4]预约合同层次论[J]. 刘承韪.  法学论坛. 2013(06)
[5]《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J]. 陆青.  法学家. 2013(03)
[6]《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宋晓明,张勇健,王闯.  人民司法. 2012(15)
[7]德国预约制度研究[J]. 汤文平.  北方法学. 2012(01)
[8]论中断磋商的赔偿责任[J]. 叶金强.  法学. 2010(03)
[9]合同的概念[J]. 孙学致.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4)
[10]论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对成本费用的损害赔偿[J]. 许德风.  北大法律评论. 2005(01)



本文编号:345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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