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数字模型文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5 22:28
数字模型文件是3D打印背景下专利侵权问题的核心,而判定侵权的关键问题是数字模型文件是否是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的主题,是否是实施专利的“专用品”。3D打印专利产品各环节行为的侵权判定是本文分析的重点,行为人制作、提供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由于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关于直接侵犯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的这两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直接侵犯专利权。因为我国没有构建完整的间接侵权制度,难以通过间接侵权制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随着3D打印技术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制造产品的主体,由于专利法第十一条“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对“为个人生活目的”的打印行为无法认定为直接侵犯专利权。因此,在3D打印背景下,现行专利法对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形成了阻碍,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对即发侵权的规定或者通过修正“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构建间接侵权制度、引入“通知—删除”规则等方式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焦点问题
二、3D打印数字模型文件的专利法属性
(一)数字模型文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二)数字模型文件属于侵权行为的“专用品”
三、3D打印专利产品各环节行为的侵权判定
(一)制作、提供专利产品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1.制作者制作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2.提供者提供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二)终端用户下载数字模型文件打印专利产品的行为
1.“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
2.终端用户打印专利产品行为的侵权判定
3.3D打印背景下“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存废之争
(三)3D打印专利产品各环节所涉间接侵权行为判定
1.我国间接侵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2.我国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3.我国选择间接侵权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4.3D打印专利产品各环节所涉间接侵权行为分析
(四)即发侵权在3D打印领域的应用
1.即发侵权的学术争议
2.即发侵权的构成要件
3.即发侵权在3D打印背景下适用的可行性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判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二)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
1.构建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合理性
2.构建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可行性
3.“通知—删除”规则在3D打印领域中的应用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谈我国专利权的客体[J]. 鲁慧慧,温静. 法制博览. 2017(22)
[2]关于建筑类专利申请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研究[J]. 郑泊芝,王丽杰,陈敏.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08)
[3]3D打印的知识产权法应对——基于解释论与立法论相区分的讨论[J]. 王玉凯. 西部法学评论. 2016(03)
[4]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以3D打印等自我复制技术为视角[J]. 刘强. 法商研究. 2015(05)
[5]诌议3D打印的专利间接侵权[J]. 茅金新. 法制博览. 2015(21)
[6]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客体范围研究[J]. 彭宣.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14)
[7]论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移植[J]. 黄亮.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5)
[8]3D打印技术发展与专利法回应[J]. 伍春艳,焦洪涛. 科技与法律. 2014(04)
[9]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J]. 吴广海. 知识产权. 2014(07)
[10]3D打印冲击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J]. 蔡元臻. 科技与法律. 2014(01)
本文编号:3458282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焦点问题
二、3D打印数字模型文件的专利法属性
(一)数字模型文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二)数字模型文件属于侵权行为的“专用品”
三、3D打印专利产品各环节行为的侵权判定
(一)制作、提供专利产品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1.制作者制作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2.提供者提供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二)终端用户下载数字模型文件打印专利产品的行为
1.“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
2.终端用户打印专利产品行为的侵权判定
3.3D打印背景下“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存废之争
(三)3D打印专利产品各环节所涉间接侵权行为判定
1.我国间接侵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2.我国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3.我国选择间接侵权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4.3D打印专利产品各环节所涉间接侵权行为分析
(四)即发侵权在3D打印领域的应用
1.即发侵权的学术争议
2.即发侵权的构成要件
3.即发侵权在3D打印背景下适用的可行性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判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数字模型文件的行为
(二)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
1.构建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合理性
2.构建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可行性
3.“通知—删除”规则在3D打印领域中的应用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谈我国专利权的客体[J]. 鲁慧慧,温静. 法制博览. 2017(22)
[2]关于建筑类专利申请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研究[J]. 郑泊芝,王丽杰,陈敏.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08)
[3]3D打印的知识产权法应对——基于解释论与立法论相区分的讨论[J]. 王玉凯. 西部法学评论. 2016(03)
[4]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以3D打印等自我复制技术为视角[J]. 刘强. 法商研究. 2015(05)
[5]诌议3D打印的专利间接侵权[J]. 茅金新. 法制博览. 2015(21)
[6]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客体范围研究[J]. 彭宣.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14)
[7]论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移植[J]. 黄亮.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5)
[8]3D打印技术发展与专利法回应[J]. 伍春艳,焦洪涛. 科技与法律. 2014(04)
[9]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J]. 吴广海. 知识产权. 2014(07)
[10]3D打印冲击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J]. 蔡元臻. 科技与法律. 2014(01)
本文编号:345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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