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学的私法研究范式
发布时间:2021-10-26 17:10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已经取得较快发展,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目前主要采用的"诸法合体"综合研究方法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民法典》颁布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需要对"诸法合体"综合研究方法进行深刻的反思。知识产权法学需要摆脱对民法学的过度依赖,需要确立知识产权法学独立的私法研究范式。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创新和突破、知识产权法学科的独立和成熟、知识产权在后民法典时代的定位和立法安排等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都有赖于其私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和推动。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知识产权法学“诸法合体”综合研究方法的内容及缺陷
(一)过于注重对知识产权本质的全面综合描述,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学科学、统一的学科划分和明确的学科定位
(二)知识产权法分论内容过于偏重和依赖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热点,缺少统一、紧密、科学的逻辑体系
(三)轻总论重分论,总论与分论彼此脱节、相互分离,形成“头轻脚重”“两张皮”的非体系化、非逻辑化的理论现状
(四)知识产权法学缺少独立的研究范式、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学应确立独立的私法研究范式
(一)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所决定
(二)由知识产权法立法的私法核心内容与知识产权法司法重点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性所决定
(三)确立知识产权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需要
(四)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深化和学科成熟的需要
三、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确立的前提
(一)知识产权私法概念的重新界定
(二)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外延的准确划定
(三)知识产权应从民事权利的混淆中回复其私权原貌、恢复其自我,并确立知识产权独立的私权类型
1.《民法典》等对知识产权作出的规定不应成为认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立法根据
2.《民法典》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不应成为认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根据
3. 将知识产权归属于民事权利,不符合私权概念逻辑和概念体系
(四)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定位与知识产权法学独立私法学科地位的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J].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2]论《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中的“专有”[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7(05)
[3]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06(05)
[4]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J]. 吴汉东. 中国社会科学. 2003(04)
[5]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03(01)
本文编号:3459883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知识产权法学“诸法合体”综合研究方法的内容及缺陷
(一)过于注重对知识产权本质的全面综合描述,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学科学、统一的学科划分和明确的学科定位
(二)知识产权法分论内容过于偏重和依赖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热点,缺少统一、紧密、科学的逻辑体系
(三)轻总论重分论,总论与分论彼此脱节、相互分离,形成“头轻脚重”“两张皮”的非体系化、非逻辑化的理论现状
(四)知识产权法学缺少独立的研究范式、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学应确立独立的私法研究范式
(一)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所决定
(二)由知识产权法立法的私法核心内容与知识产权法司法重点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性所决定
(三)确立知识产权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需要
(四)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深化和学科成熟的需要
三、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确立的前提
(一)知识产权私法概念的重新界定
(二)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外延的准确划定
(三)知识产权应从民事权利的混淆中回复其私权原貌、恢复其自我,并确立知识产权独立的私权类型
1.《民法典》等对知识产权作出的规定不应成为认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立法根据
2.《民法典》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不应成为认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根据
3. 将知识产权归属于民事权利,不符合私权概念逻辑和概念体系
(四)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定位与知识产权法学独立私法学科地位的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J].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2]论《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中的“专有”[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7(05)
[3]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06(05)
[4]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J]. 吴汉东. 中国社会科学. 2003(04)
[5]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03(01)
本文编号:345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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