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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过后原有司法解释的清理更新与遗留价值——以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为例

发布时间:2021-10-31 14:28
  《民法典》通过后对原有民事司法解释的清理,应区分司法解释的类型和司法解释条文的类型。从司法解释的类型区分而言,若司法解释整体上以原有九部民事法律中的条文作为解释对象,原则上应将整部司法解释予以废止,再将其中仍有价值的条文纳入新的司法解释之中。从司法解释条文的类型区分而言:已被纳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条文应予整体废弃;未被纳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条文中,漏洞填补型条文原则上不应保留,具体细化型、多义取舍型、裁量方案型条文应考虑保留,澄清误解型条文及某些意思表示解释型条文的保留也具有意义。对于需要保留的司法解释条文,应逐一审查判断是予原文保留还是应予更新甚至修正。司法解释清理结束后,在新司法解释之中未予保留的原有条文,某些仍可对法官的民事裁判活动发挥遗留价值。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20,(05)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应予清理的司法解释及其类型区分
二、已被纳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条文的整体废弃
    (一)结论涉及较多利益衡量的司法解释条文
        1.漏洞填补型条文
        2.具体细化型条文
        3.多义取舍型条文
    (二)结论基本不涉及利益衡量的司法解释条文
        1.澄清误解型条文
        2.意思表示解释型条文
        3.简单解释型条文
        4.裁量因素型条文
        5.证明标准型条文
三、未被纳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条文的保留与更新
    (一)是否应予保留的分类判断
        1.漏洞填补型条文
        2.具体细化型条文与多义取舍型条文
        3.结论基本不涉及利益衡量的司法解释条文
        4.其他类型的司法解释条文
    (二)保留的司法解释条文应逐一审查是否应予更新甚至修正
四、某些未被保留的司法解释条文的遗留价值
    (一)结论涉及较多利益衡量的司法解释条文
    (二)结论基本不涉及利益衡量的司法解释条文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无权处分再辨[J]. 崔建远.  中外法学. 2020(04)
[2]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J]. 王轶.  中国社会科学. 2020(05)
[3]从已有司法解释看民法典合同编分则草案的完善[J]. 王文胜.  法治研究. 2019(01)
[4]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 王轶.  比较法研究. 2018(06)
[5]涉嫌诈骗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及其处理路径——基于法解释学的解构[J]. 沈伟.  法学评论. 2017(04)
[6]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J]. 王轶.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3)



本文编号:346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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