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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案例看技术领域在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01 13:26
  由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可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在技术领域方面,发明专利需要考虑相近的技术领域,而实用新型专利更着重考虑实用新型自身所属的技术领域。本文通过对最高院判决案例进行分析,归纳了技术领域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中的评价标准。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2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案例介绍
三、分析与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J]. 陈喜杰.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9(19)
[2]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启示——评最高院(2012)行提字第7号[J]. 邢文飞,陈伟.  创新科技. 2013(06)



本文编号:347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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