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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形态论

发布时间:2021-11-10 13:22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人工智能造成侵权损害后,侵权责任在哪些责任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厘清人工智能是物还是人的问题是确定责任形态的基础。人工智能根据智能程度的高低,可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由于智能低,可视为物;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由于智能高,可视为人。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分别是:弱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形态为补损责任;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超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形态为补助责任。 

【文章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3(04)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形态论


民事法律主体的构成

人工智能,智能,自然人,法律地位


或许有一天(或许有这一天、或许根本就没有),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能够创造出所谓的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到那时,再考虑赋予它法律主体地位也是有可能的。但需要说明一点,自然人与人工智能人是不同的,人工智能人没有专属于自然人的特质,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无理想、无感情、无婚姻、无生育(无自我复制)、无家庭、无道德观、无价值观、无恐惧感、无痛苦感(不怕剥夺自由、也不怕剥夺生命)、无财产欲望(不怕罚款、罚金)、无统治欲望(无起义和革命的动机)。将来的某一天,假设人工智能有了这些特质,人工智能就会为了生存(因为它怕死)、为了喜悦(因为它不想受苦)、为了财产(因为它想过得更好)、为了权力(因为它想统治更多的人)等等利益而斗争,真不敢想象、也不可想象那时的世界模样。即使某一天,人工智能人获得了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它的法律地位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也应有所区别。到那时,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体,其构成如图2所示。在民事法律主体中,有的主体需要一个表意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以便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在不同民事法律主体中,这个表意人的称谓是不同的,现暂且把人工智能人的表意人称为管护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人工智能人的日常事务和代理人工智能人(在诉讼中称法定代管人)进行诉讼活动等。人工智能的管护人由法律规定,根据是否具有一定形体,可把人工智能人分为人工智能有体人和人工智能无体人,二者的管护人是不同的,前者的管护人一般为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后者的管护人一般为人工智能的运营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体的表意人,其构成如下图3所示。

人工智能,智能,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在民事法律主体中,有的主体需要一个表意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以便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在不同民事法律主体中,这个表意人的称谓是不同的,现暂且把人工智能人的表意人称为管护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人工智能人的日常事务和代理人工智能人(在诉讼中称法定代管人)进行诉讼活动等。人工智能的管护人由法律规定,根据是否具有一定形体,可把人工智能人分为人工智能有体人和人工智能无体人,二者的管护人是不同的,前者的管护人一般为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后者的管护人一般为人工智能的运营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体的表意人,其构成如下图3所示。二、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J]. 冯珏.  中国法学. 2018(06)
[2]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8(04)
[3]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J]. 张清,张蓉.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8(04)



本文编号:348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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