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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界定的理论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20 06:46
  人格物的出现模糊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限。人格物与普通物的区别主要是人格物具有情感价值、伦理色彩等人格利益,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而这些则主要体现在占有时间长短、爱惜程度等客观条件上。理论上应基于社会现实,在主观层面以"特别珍爱之物"为条件、客观层面以使用频率及使用年限等为条件限定人格物。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3)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格物”的司法困境与理论突围[J]. 冷传莉.  中国法学. 2018(05)
[2]侵害宠物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探究[J]. 张男.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7(06)
[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 马一德.  法商研究. 2013(05)
[4]论人格物与一般人格权的内在契合[J]. 冷传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
[5]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J]. 冷传莉.  法学. 2007(07)



本文编号:350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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