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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使用”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11-24 04:16
  商标使用和商标符号的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现实中经常会将二者混用。《商标法》48条规定的商标使用并不等同于商标侵权中的"使用",前者强调的是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后者注重于非商标权人对商标符号的使用。厘清商标侵权中的"使用"对侵权判断至关重要,需要从商业性使用、商标知名度等方面去考量。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202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 “商标使用”概念的厘清
二、 “商标使用”在侵权构成中的地位
    (一)商标性使用并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
    (二)非商标性使用有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三、 商标侵权中“使用”的判断
    (一)明确商标侵权中“使用”行为的必要性
    (二)侵权中“使用”的考虑因素
        1. 商业性使用
        2. 商标的知名度
        3. 商标的显著性
四、 结语



本文编号:35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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