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09 06:12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非解约人享有合同解除异议权,构建了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基本框架。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对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适用,合同解除异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本文通过对合同解除异议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希望对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存在发展有所益处。本文首先从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论述了合同解除的基本内容及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性质、存在价值以及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限还有合同解除异议的法律后果。其次,论述当前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范围小且解除权行使方式单一,合同解除异议行使方式不一及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多样,逾期异议是否进行实质审查不确定。最后,表明作者的观点,应当完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对逾期异议要进行实质审查。
【文章来源】:太原科技大学山西省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行使主体
二、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
第二节 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含义及价值
第三节 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一、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
二、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期限
第四节 合同解除异议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时间
二、逾期异议审查模式
第二章 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异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范围小且行使方式单一
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范围小
二、合同解除行使方式单一
第二节 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不一及期限过于宽泛
一、合同解除异议行使方式不一
二、异议期限过于宽泛
第三节 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节 逾期异议合同审查模式不统一
一、实质审查模式
二、形式审查模式
第三章 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完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扩大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多样化
第二节 缩小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一、禁止通过非诉方式行使异议权
二、限缩约定异议期间范围
第三节 收到起诉状副本合同解除
第四节 对逾期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30084
【文章来源】:太原科技大学山西省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行使主体
二、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
第二节 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含义及价值
第三节 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一、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
二、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期限
第四节 合同解除异议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时间
二、逾期异议审查模式
第二章 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异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范围小且行使方式单一
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范围小
二、合同解除行使方式单一
第二节 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不一及期限过于宽泛
一、合同解除异议行使方式不一
二、异议期限过于宽泛
第三节 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节 逾期异议合同审查模式不统一
一、实质审查模式
二、形式审查模式
第三章 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完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扩大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多样化
第二节 缩小合同解除异议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一、禁止通过非诉方式行使异议权
二、限缩约定异议期间范围
第三节 收到起诉状副本合同解除
第四节 对逾期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3008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530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