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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无因性——以“恶人受益”角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2-23 12:58
  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物权行为理论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对复杂商事交易适应性强。一般反对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由在于认为无因性理论会造成"恶人受益",文章认为在物权行为理论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物权契约存在瑕疵而不是债权契约存在瑕疵,物权契约的瑕疵同样会使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因此,无所谓"恶人受益"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恶人受益”问题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会造成“恶人受益”的理由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物权契约存在瑕疵
    (二)无因性理论的中性特点能更高效保护第三人
    (三)只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利于交易
    (四)无因性理论不会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更不会让“恶人受益”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目的论解释[J]. 徐涤宇.  中国法学. 2005(02)
[2]论一物数卖——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J]. 王轶.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04)
[3]再谈物权行为理论[J].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 2001(05)



本文编号:354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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