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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抵债”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23 21:43
  当前理论界对"以租抵债"的讨论仍局限于用债的更新、新债清偿等理论概念阐述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关系,但对"新债"的法律性质及规范适用问题的讨论却点到而止。实质上,"以租抵债"是以租赁法律关系来实现抵债的交易现象的描述,其本身不应作为单一合同的指称。文章认为对"以租抵债"性质的判断应当根据构成"以租抵债"的关系要素为基础。究其构造,"以租抵债"实际上是由旧债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抵销合同这三个要素构成。"以租抵债"中的租赁合同和抵销合同各自独立又共同构成了一个交易整体,服务于同一个交易目的,即清偿旧债。租赁合同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构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系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
    (三)是擅自处分未来租金收益的行为
二、以租抵债的构造
    (一)以租抵债的通常解释及评价
        1. 债的更新与新债清偿
        2.“擅自处分未来租金收益行为”
    (二)缔结新债合意与抵销合意的并存
    (三)“抵销”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独立性
    (四)以租抵债中的抵销合意的独立性
三、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代物清偿中的合意基础与清偿效果研究[J]. 肖俊.  中外法学. 2015(01)
[2]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J]. 陈永强.  法学. 2014(11)
[3]论“买卖不破租赁”[J]. 王利明.  中州学刊. 2013(09)

博士论文
[1]以物抵债合同研究[D]. 严聪.吉林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54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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