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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1-12-31 21:35
  [目的/意义]虽然大数据在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代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如何进行个人信息的有序采集和管理依旧悬而未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系统研究,正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试图寻求适宜新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路径,对于准确预判和精准把握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发展大势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方法/过程]解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限制的法理依据,梳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豁免的域外实践,指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专门立法尚付阙如、采集和保管主体安全保护意识缺乏、数据缺乏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等痛点。[结果/结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从加速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强化个人信息采集和保管主体的安全保护意识、明确个人信息数据共享规范以及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个人信息处理四个方面解难纾困,构建国家机关、企业、个人协同发力,多管齐下的综合防御体系,为我国创新的个人信息保护布局提供制度预案。 

【文章来源】:情报理论与实践. 2020,4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背景


图1 个人信息应用流程

个人,信息,疫情


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充分、有效、妥善地处理疫情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规范信息的保管和处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一环。随着疫情防控态势渐稳向好,“复盘”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有利于疫情结束后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及时和正确的因应,有利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机制的长效运行。如图2所示,筑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个人信息防护网,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J]. 周汉华.  法商研究. 2020(03)
[2]走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之迷思——超个人法益之提倡[J]. 郭泽强,张鑫希.  天府新论. 2020(03)
[3]超越私权属性的个人信息共享——基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正当利益条款的分析[J]. 商希雪.  法商研究. 2020(02)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问题的回应型治理[J]. 郭春镇,马磊.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02)
[5]公共空间运用大规模监控的法理逻辑及限度——基于个人信息有序共享之视角[J]. 刘艳红.  法学论坛. 2020(02)
[6]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J].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2019(06)
[7]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J]. 陈吉栋.  交大法学. 2019(04)
[8]社会保障行政中的个人信息利用及其边界[J]. 胡敏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9]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的私权保护——以一则“围墙拆除案”展开[J]. 李洪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10]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J]. 郭明瑞.  法学论坛. 2006(01)



本文编号:35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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