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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研讨会专家观点综述

发布时间:2022-01-06 13:10
  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保障。面对数字经济新业态,需要在监管与立法理念层面实现从管制思维向审慎包容思维的转变,实现发展与合规、竞争与创新、效率与公平、安全与开放的平衡。针对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应从网络平台治理、反垄断、金融证券监管等多个层面加以回应。为了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数据要素流通,要明确数据的新型财产属性、加强数据确权制度建设,探讨构建利用视角下的数据归属规则。鼓励并规范数据交易制度、建设数据交易市场,采用数据流动的集中竞价机制和共票机制,避免数据垄断。为了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对法律进行全面完善,并健全行政监管、强化技术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应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框架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现有立法草案文本的基础上考虑对侵害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配置更高强度的处罚规则、增设个人信息侵权领域的集团诉讼条款。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国际化发展形势及国际规制,我国要重视多边协商合作,表达利益诉求并提升话语权,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问题上确立以安全保护为主、兼顾数据流动性的宏观监管体系,对数据本地化要求做出合理回应。 

【文章来源】:中国流通经济. 2020,34(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保障
三、数据要素确权和交易法律规制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
五、数字经济的国际规制与中国因应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数据要素的双重属性及其交互效应[J]. 管星淼,秦兴方.  教学与研究. 2021(08)
[2]阿里云在大湾区的个人信息跨境合规:管辖权竞合视角[J]. 叶湘.  中国流通经济. 2021(07)
[3]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研究——基于省级政府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J]. 张美萍.  理论建设. 2021(03)
[4]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垄断认定完善理路[J]. 陈兵,马贤茹.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5]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影响[J]. 陈鼎庄.  中国流通经济. 2021(04)



本文编号:35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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