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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农地融资担保规则的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2-01-10 12:04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之时,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债权,均无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或经营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文章来源】:广东社会科学.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两权分离”之下农地融资担保的标的物
    第一,在未发生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形之下,承包农户就承包地的权利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并不享有“土地经营权”。
    第二,在法律已经明定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情形之下,承包农户享有的经营农地的权利不是土地经营权。
    第三,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不能成为否定其担保能力的理由。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是对试点经验的总结。
二、“三权分置”之下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体系定位
    第一,无论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还是债权,均只能设定抵押权。
    第二,土地经营权作为不动产权利,不宜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财产,即使将其定位为债权,亦无不然。
    第三,从体系解释的视角,《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是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成果的确认。(48)
三、农地融资担保物权的设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规则
    (二)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设立
    (三)自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设立
四、农地融资担保物权的实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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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解、舍弃抑或改造:《民法典》编纂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J]. 单平基.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向、体系定位与法律保障——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为论证基础[J]. 祝之舟.  农业经济问题. 2020(03)
[4]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完善[J]. 于飞.  法学杂志. 2020(02)
[5]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实现——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中心[J]. 单平基.  江西社会科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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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J]. 高圣平.  现代法学. 2019(05)
[9]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J]. 高圣平.  法学研究. 2019(05)
[10]“三权分置”中农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功能之实现路径——基于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J]. 高小刚,谷昔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本文编号:358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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