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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破产处置——以“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公司破产案”为实践

发布时间:2022-01-10 17:52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源于"三权分置"的政策导向,又因权利分解理论获得法理依据。从法律属性上而言,土地经营权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派生权利,属于物权的范畴,而在土地经营权上设立担保,因经营权并未产生移转,应认定为抵押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作为一项新制度,应在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期限等方面设置一定规则。基于分离模式,地上附着物一般不应纳入抵押物的范围,而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但抵押权人无权就地上附着物的抵押变现优先受偿。在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变现时,可以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回购的选择权,以维护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属性。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放弃回购土地经营权,则可通过在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二、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效力来源
    (一)“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引导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基础
三、土地经营权及担保物权的属性辨析
    (一)债权还是物权
    (二)质押还是抵押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制度设置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置应遵循的规则
        1. 抵押人不得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2. 抵押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
        3.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期限。
    (二)登记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法律意义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处置规则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处置范围
    (二)抵押权的处置方式
六、“大唐公司破产案”中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处置的实践
    (一)确保土地承包用途的前提下启动流转
    (二)协商折价确定抵押权变现价值
    (三)运用司法网拍平台实现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
    (四)启动破产重整赋予企业重生
七、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抵押的规则设计[J]. 吴国喆.  北方法学. 2018(05)
[2]“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论思考[J]. 彭诚信,畅冰蕾.  河南社会科学. 2018(08)
[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破产处置[J]. 刘冰.  法学. 2018(04)
[4]“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管理制度的调适[J]. 谭贵华.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7(01)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解与保留——论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J]. 马俊驹,丁晓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6]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J]. 蔡立东,姜楠.  法学研究. 2015(03)
[7]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法律问题[J]. 李晓聪,安菁蔚,任大鹏.  农业经济问题. 2015(04)
[8]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J]. 潘俊.  求实. 2015(03)
[9]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J]. 高圣平.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8)
[10]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J]. 陈小君.  法学研究. 2014(04)



本文编号:358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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