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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播生态视域下的《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2-01-17 12:58
  《民法典》中专门和非专门但将会大量直接适用的民事传播行为规范,共有80个条(款),其中在人格权编中最为集中。总则编基本上照搬了《民法总则》原文;合同编中,解决了网络合同订立依据、成立时间及悬赏广告效力,但网络服务合同未能类型化列举;人格权编的显著特征是在涉及传播行为的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对信息时代的回应,也体现出人格权的内涵、保护与信息技术的关系,但存在已规定或认可的抗辩事由未被纳入、肖像的扩张保护不充分等细节问题;侵权责任编丰富扩展了网络侵权条款,但传播侵权未能类型化列举。《民法典》对信息时代新传播生态有了相当程度的回应,但仍需进一步回应。 

【文章来源】:当代传播.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J].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20(04)
[2]“通知—移除”规则的应然定位与相关制度构造[J]. 周学峰.  比较法研究. 2019(06)
[3]传播侵权类型化及其立法体例研究[J]. 罗斌.  新闻与传播研究. 2019(07)
[4]移动互联网下的传播变革及其社会影响[J]. 周妍,张文祥.  山东社会科学. 2019(02)
[5]技术变革、媒体转型及对传媒业的新挑战[J]. 周蔚华,杨石华.  编辑之友. 2018(10)
[6]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J]. 杨立新,李佳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2)
[7]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J]. 杜焕芳,孙铭阳.  法治研究. 2011(05)



本文编号:359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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