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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0 05:01
  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是以具有不良行为的偏常未成年人为对象、以矫治教育为目的,从犯罪一般预防的宏观体系下发展而来的犯罪预防制度。我国临界预防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明确区分不同矫治对象、合理设置矫治分级措施的原则,牢牢把握对偏差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处分的核心要义。在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的宏观协调下,引导学校、教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长和专门学校之间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预防效率。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性质恶劣、屡矫屡犯的偏常未成年人,还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通过扩大重罪处罚的年龄范围,为临界预防的矫治教育措施赋予强制力和约束力。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临界预防制度的对象分级机制
二、临界预防制度的协调合力机制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
    (二)学校处分权和教师惩戒权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家长的替代责任制度
    (五)专门学校制度
三、刑事责任年龄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与刑罚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与威慑教育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 刘冬梅,程丽.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1)
[2]浙江省专门(工读)学校现状调查[J]. 阮玲玲,杨晓慧.  上海教育科研. 2019(06)
[3]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8—2019)[J]. 靳高风,守佳丽,林晞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4]临界预防制度的构建与展开[J]. 刘宪权,何阳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03)
[5]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制度研究[J]. 夏陈婷.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03)
[6]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J]. 刘晓巍.  中国教育学刊. 2019(03)
[7]淫促者性侵幼女的刑法规制研究——基于124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 苏雄华,冯思柳.  江西社会科学. 2019(02)
[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J]. 蔡奇轩.  法学杂志. 2018(11)
[9]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 张颖鸿,李振林.  中国青年研究. 2018(10)
[10]新时期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研究[J]. 路琦,郭开元,刘燕,张晓冰.  中国青年研究. 2018(05)



本文编号:361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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