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2-02-20 03:09
个人数据是数据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基于个人信息体现的主体自主与人格尊严价值,需要明确数据经济发展的前提性预设;基于私法不足、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基本权利横向效力的功用,可为个人数据提供多维度的体系化保护。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技术安排,以事前技术保护与事后国家惩戒形成符合数据特征的保护方案,以私法、宪法、社会法构成多维度的协调方案,形成行业自律、个人参与主导及国家介入的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方案。
【文章来源】:学习与实践.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悖论之证伪
二、个人数据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价值
三、个人数据法律保护具有私法、社会法与宪法的多维性
(一)以私法调整为原则
(二)以社会法调整为补充
(三)以宪法调整为例外
四、我国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规范与协调
(一)颁布强制性技术法律规范条款
(二)以社会权力为中心建立基本权利规范介入制度
(三)构建私法、社会法和宪法适用协调制度
(四)创设个人、行业与国家互动的法律救济机制
本文编号:3634191
【文章来源】:学习与实践.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悖论之证伪
二、个人数据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价值
三、个人数据法律保护具有私法、社会法与宪法的多维性
(一)以私法调整为原则
(二)以社会法调整为补充
(三)以宪法调整为例外
四、我国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规范与协调
(一)颁布强制性技术法律规范条款
(二)以社会权力为中心建立基本权利规范介入制度
(三)构建私法、社会法和宪法适用协调制度
(四)创设个人、行业与国家互动的法律救济机制
本文编号:363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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