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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0 23:19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范围由以往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改变为概括式加排除式的立法模式,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用户协议和隐私权保护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归属,但并不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通过运用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排除用户协议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限制。同时需要在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基础上,设计能够均衡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利益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文章来源】: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2(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二、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1.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2.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三、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用户协议限制的排除
四、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五、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
    1.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
    2.明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
    3.设计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程序
    4.严格规范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平等条款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制——以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为视角[J]. 赵天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
[2]从美国法院的司法案例看用户协议的效力认定[J]. 姚黎黎.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3]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J]. 梅夏英,许可.  法学家. 2013(06)



本文编号:363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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