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2 05:58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所带来侵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现有侵权法能否满足智能机器人侵权规制的需要,是学界和立法界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而言,智能机器人依然处于法律客体阶段。因此,现阶段侵权法规则如产品责任、使用者责任等得以部分适用,但基于智能机器人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将其核心设计缺陷所导致的责任从产品责任中剥离出来,直接由设计者承担。智能机器人的数据提供者对智能机器人的自主行为产生巨大影响,亦应当成为可能的责任主体之一,并要求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承担更多的义务。"人机切换"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须根据人类的反应能力合理确定。此外,还应构建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一是应用"黑匣子"技术辅助侵权责任的证明;二是发挥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要学术争议、国外立法概况及评析
(一)主要学术争议
1.沿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框架
2.参照其他法律责任
3.创设新的法律责任
(二)国外立法概况
1.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
2.美国:区别联邦法律与州法律
3.德国:《道路交通法》的修改
(三)评析
1.将智能机器人视为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
2.建立新的侵权归责体系还是持续原有侵权归责体系
3.思考与启示
第一,现有智能机器人仍处于法律客体阶段。
第二,现有侵权法框架仍能部分适用于人工智能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智能机器人侵权的特别问题具有深入探讨的价值。
三、我国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
(一)智能机器人的产品责任
1.智能机器人的生产者责任不应包括设计缺陷责任
2.智能机器人的销售者责任与普通销售者责任一致
(二)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责任
1.智能机器人“设计者”外延的确定
2.智能机器人设计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3.智能机器人设计者的举证责任
4.智能机器人设计者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责任
1.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承担过错责任
2.智能机器人使用者“过错”的典型情形
3.“人机切换”问题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
(四)智能机器人的数据提供者责任
1.智能机器人的数据与数据提供者
2.智能机器人数据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3.智能机器人数据提供者的举证责任
四、我国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配套制度的构建
(一)发挥“黑匣子”技术的举证作用
(二)建立智能机器人设计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编号:3638837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要学术争议、国外立法概况及评析
(一)主要学术争议
1.沿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框架
2.参照其他法律责任
3.创设新的法律责任
(二)国外立法概况
1.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
2.美国:区别联邦法律与州法律
3.德国:《道路交通法》的修改
(三)评析
1.将智能机器人视为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
2.建立新的侵权归责体系还是持续原有侵权归责体系
3.思考与启示
第一,现有智能机器人仍处于法律客体阶段。
第二,现有侵权法框架仍能部分适用于人工智能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智能机器人侵权的特别问题具有深入探讨的价值。
三、我国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
(一)智能机器人的产品责任
1.智能机器人的生产者责任不应包括设计缺陷责任
2.智能机器人的销售者责任与普通销售者责任一致
(二)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责任
1.智能机器人“设计者”外延的确定
2.智能机器人设计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3.智能机器人设计者的举证责任
4.智能机器人设计者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责任
1.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承担过错责任
2.智能机器人使用者“过错”的典型情形
3.“人机切换”问题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
(四)智能机器人的数据提供者责任
1.智能机器人的数据与数据提供者
2.智能机器人数据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3.智能机器人数据提供者的举证责任
四、我国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配套制度的构建
(一)发挥“黑匣子”技术的举证作用
(二)建立智能机器人设计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编号:363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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