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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8 21:02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定较晚,但涉猎甚广,在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已久,法学家王利明称无权处分问题是“法学上之精灵”,其与无权代理、家事代理等制度在实务中涉猎较多,该问题之繁杂可见一斑。我国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提到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要厘清这两个法条中看似冲突的无权处分的效力,我们应该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入手。在所有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交易中,都存在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一种客观现实。在法律效力上,负担行为亦代表债权效力,而处分行为亦代表物权效力,这种认知在我国《物权法》中得以明确,即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理论以及实务界被广泛认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了明确的实质性区分。要考察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就有必要明确立法者设计该制度的目的。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是保护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这就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间的联系,也涉及若干合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例介绍
    二、争议焦点
第二章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与家事代理权制度
    一、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的性质
    二、家事代理权制度的适用
        (一)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性质及其效力
        (二)家事代理权制度存在的特殊情形
    三、对本案争议焦点一的评析
第三章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
    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为善意且该处分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三)履行了财产转移的法定方式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
        (三)对于公平的期待
    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适用之间的关系
    四、对本案争议焦点二的评析
第四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争论与评析
    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四、对本案争议焦点三的评析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74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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