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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28 21:03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规定作出细化。随着建设工程价款争议中新问题不断涌现,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此后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章通过比较、分析新旧司法解释相关内容,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主体是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承包人、优先权范围涵盖工程价款构成全要素、优先权行使起算点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优先权行使不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等。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主体:与发包人有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人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
    2、分包人有条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涵盖工程利润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起算时点: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条件:工程质量合格(不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
六、商品房买受人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商品房买受人不得无条件对抗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七、结语



本文编号:375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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