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法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专利法领域的具体化和专利法四修修正案草案第71条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03 12:57
  专利法领域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是否通过网络服务帮助网络用户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标准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业务类型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承担有条件的移除义务,而不是立即移除义务,该条件为权利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转通知义务独立于移除义务,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位于网络信息交互的中心,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利益平衡依赖于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均承担及时转通知义务。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专利侵权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的标准和具体类型
    (一)网络上传播内容和法律保护客体的不同:版权法与专利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存在区别
    (二)专利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标准:以网络服务为他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提供帮助
    (三)专利侵权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
        1.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
        2.内容服务提供商
        3.链接与搜索服务提供商
        4.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有条件移除义务和及时转通知义务
    (一)有关立即移除义务的争议
        1.国内司法实践:谨慎支持立即移除
        2.更为严格限制立即删除的美国司法实践:Blazer v.e Bay,Inc.案
        3.我国学界观点:从多视角否定立即移除义务
    (二)履行立即移除义务的条件:生效法律文书
    (三)独立于移除义务之外的转通知义务:价值和功能
        1.转通知义务之独立属性:规定转通知义务的前提
        2.及时转通知是保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措施
        3.及时转通知是网络用户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
三、《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专利法领域的具体化:专利法四修修正案草案第71条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专利法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义务



本文编号:375273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75273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42e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