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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5 16:52
  随着养老服务行业的飞速发展,养老机构违约纠纷频发。在司法审判中,老年人对于养老机构的违约行为通常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因为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类型,它属非商业合同且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存在大量的精神利益,其中既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也含有依附于其他权利中的精神利益,此利益往往会因为养老机构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但是依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精神损害赔偿只得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违约之诉中不支持该请求。这不但会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且阻碍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为了追求个案正义,在违约诉讼中支持了老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这种司法突破难以被广泛认可,且数额认定的标准各不相同。事实上,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基础。首先,责任竞合理论无法解决养老机构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且即使构成侵权,在诉讼时违约责任相较侵权责任在责任认定上也更加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其次,基于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养老机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同属于损害范畴,理应获得赔偿;最后,为了体现法律公平正...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及其所蕴含的精神利益
    (一)养老机构的界定
    (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考证
    (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精神利益之证成
二、违反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一)责任竞合理论的局限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
    (三)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
三、养老机构承担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空间
    (一)养老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法律桎梏
    (二)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
    (三)通过法律的扩张解释开拓制度空间的可行性
四、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
    (一)归责原则的确立
    (二)构成要件的解构
    (三)赔偿范围的厘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5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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