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经贸协议》看两国法律对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定义及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2023-03-05 20:46
今年年初达成的《中美经贸协议》第一章内容就有关知识产权。本文作者敏锐地观察到该协议中提到的地理标志和与通用名称,在两国法律法规中的定义存在某些不一致,并有可能在执行中出现相关问题。在比较了两国法律法规对这两个概念定义的异同之后,提出了应对建议。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我们希望引起业界关注并对此展开讨论,以利于中美经贸合作的顺利进行。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通用名称
(一)美国对通用名称的认定
(二)中国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和保护
二、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一)美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三、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
(一)美国的情况
(二)中国的情况
四、问题与建议
(—)存在的问题
1.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符
2.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3.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极为不利
4.关于通用名称理解和认定的不一致可能会造成混乱
(二)可以采取的措施
本文编号:3756888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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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名称
(一)美国对通用名称的认定
(二)中国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和保护
二、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一)美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三、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
(一)美国的情况
(二)中国的情况
四、问题与建议
(—)存在的问题
1.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符
2.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3.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极为不利
4.关于通用名称理解和认定的不一致可能会造成混乱
(二)可以采取的措施
本文编号:375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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