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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发布时间:2023-03-31 18:50
  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工具或载体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物的侵权,而是人的侵权。一方面,船舶碰撞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别调整。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应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船长、船员在执行船舶航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过船长、船员作为行为主体,其过失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替行为主体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船舶碰撞又可定性为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行为。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比较与归纳: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一)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船舶运动中产生的一种物理现象
    (二)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航行中发生的一种侵权行为
    (三)梳理与归纳: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要旨
        1.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作为物理现象的船舶碰撞存在本质区别
        2.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是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侵权行为
        3.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初步定性: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是由海商法加以特别调整与规范,并应当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
    (二)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产生替代责任形态,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所秉承的自己责任形态,应当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实行责任限制原则,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所秉承的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
三、进一步定性:船舶碰撞属于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行为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及其法源
    (二)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及其辩证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非为物件致人损害行为辨析
        1. 船舶碰撞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符合他人的加害行为的基本要求
        2. 船舶碰撞责任之构成要求船员存在航行过失,这与他人加害行为强调过错归责原则一脉相承
        3.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难以满足物件致人损害行为构成要件对于“物件”的特别要求
结语



本文编号:377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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