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责任研究 ————《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3-03-30 05:52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取代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规定。相比之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细化了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责任形式,尤其是明确将履行债务作为责任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权欠缺的情况下也应就其过错承担责任。立法的改变一定程度上的到了学界的认可,但更多地引起了学者的质疑和讨论。因此,本文从探析我国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性质出发,并以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则为基础,讨论我国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形式与内容及该等责任的承担,并对法条的适用提出合理的解释路径。第一章着重评述了五种责任性质学说的基本观点及各观点存在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就无权代理人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立场,并将履行债务和损害赔偿同时作为责任形式,因而以法定担保责任说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与第四款进行解释较为妥当。第二章在对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学说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将无权代理人责任构成要件区分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履行债务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无权代...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
第一节 主流学说概述与评析
一、契约责任说
二、侵权责任说
三、缔约过失责任说
四、默示担保责任说
五、法定担保责任说
第二节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立法取向
第二章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责任构成
第一节 构成要件之学说与争议
第二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
二、无权代理人须有行为能力
三、相对人善意作为构成要件之否定
四、无权代理人存在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之否定
第三节 履行债务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相对人须为善意
二、无权代理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欠缺代理权
三、代理行为须为会发生可转移之债务的法律行为
四、选择请求承担履行责任时被代理人具有履行能力
第三章 无权代理人责任内容与承担
第一节 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其适用
一、履行债务作为责任形式之一的合理性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第三款最后一句之解释
二、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标准
第三节 相对人的选择权
一、赋予相对人选择权的必要性
二、选择权的性质:选择之债
三、无权代理人保护:选择权转移
第四节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适用
第五节 复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775329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
第一节 主流学说概述与评析
一、契约责任说
二、侵权责任说
三、缔约过失责任说
四、默示担保责任说
五、法定担保责任说
第二节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立法取向
第二章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责任构成
第一节 构成要件之学说与争议
第二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
二、无权代理人须有行为能力
三、相对人善意作为构成要件之否定
四、无权代理人存在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之否定
第三节 履行债务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相对人须为善意
二、无权代理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欠缺代理权
三、代理行为须为会发生可转移之债务的法律行为
四、选择请求承担履行责任时被代理人具有履行能力
第三章 无权代理人责任内容与承担
第一节 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其适用
一、履行债务作为责任形式之一的合理性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第三款最后一句之解释
二、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标准
第三节 相对人的选择权
一、赋予相对人选择权的必要性
二、选择权的性质:选择之债
三、无权代理人保护:选择权转移
第四节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适用
第五节 复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77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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