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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抵押人责任的裁判路径分析——以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某1、陈某2、

发布时间:2023-04-02 23:03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事由的,抵押合同自成立起生效。生效的抵押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抵押人违约导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原则上应从其约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特别约定时,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登记无法实现或已无必要的,抵押人应赔偿合同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应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限,且不高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合同债权人对其损失亦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变迁:从不生效到有效
三、责任性质之争:担保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四、归责原则之选择: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五、责任范围的界定:过错考量及损失认定
六、责任形态的认定
结语



本文编号:378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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