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价制度之反思:以功能实现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7
减价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降低价格恢复原有交易中的对价均衡,化解因瑕疵给付而导致的继续履行不公平。我国法中的减价并非解除的替代,基于合同变更思想将减价权设定为请求权,更为合理。减价功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其特定的计算标准,《买卖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减价计算方式,偏离了减价的特定功能,应改为采用"比例差额计算法"。减价的功能决定了其救济范围限于履行本身的价值损失,故其并非次级救济,且与后续履行是处于同一层级的选择关系。减价与损害赔偿在履行本身价值损失的救济上为选择关系,除此之外两者为并用关系。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减价制度的功能及逻辑基础
二、减价实现方式的决定因素——减价权的性质
三、减价功能实现的关键因素——特定的计算标准
(一)《德国民法典》中减价之计算标准
(二)我国法中减价之计算标准
四、减价与后续履行、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
(一)减价与后续履行之间的适用关系
(二)减价与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
结 语
本文编号:3795526
【文章页数】: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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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价制度的功能及逻辑基础
二、减价实现方式的决定因素——减价权的性质
三、减价功能实现的关键因素——特定的计算标准
(一)《德国民法典》中减价之计算标准
(二)我国法中减价之计算标准
四、减价与后续履行、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
(一)减价与后续履行之间的适用关系
(二)减价与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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